微信转错账的法律救济岂能成死结

5月2日,黄先生在微信上转账,将9万元错转给了一个加了他微信的“陌生人”。黄先生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对方,对方却把他拉黑了。黄先生向腾讯官方求助,平台让他们“自行协商”。黄先生向警方报案,警方以“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和账户信息、不构成立案条件”为由拒绝立案。黄先生去法院,但是,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说,必须要知道对方真实的身份信息才能立案。(7月4日《信息时报》)

黄先生通过微信转账转错人,向公安机关报警,警方不予立案,这显然有道理。因为这起案件从本质上说涉及到的是不当得利,属于民事纠纷,而非治安案件、刑事案件,警察的确不宜介入。黄先生选择去法院打官司维权,法院不予立案,法院的选择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有明确的被告等条件,这意味着法院立案必须知道被告的真实身份信息。微信平台拒绝向黄先生提供对方的个人真实信息,除非司法机关介入要求微信平台提供对方真实信息,这也有道理。因为这是保护用户隐私权的基本责任,要不然人人都可以以转错账方式索要对方的隐私信息了。

公安机关、法院、微信平台三方都有道理,都没有做错。但如此一来,微信转错账之后的法律救济俨然成了一个死结,彻底堵死了黄先生的维权之路,意味着微信转错账只能自认倒霉。但是,回归到基本常识和常理上来,微信转错账之后钱财要不回来,只能认栽,这样的状况显然没有道理。即便黄先生通过微信转账转错人,存在一定的过失、过错,但转错账的钱财终究并不属于对方所有,这不是对方合法获得的钱财,对方得到这笔钱财属于不当得利,这笔账的所有权仍然归转出方黄先生所有,不该要不回来。

从法律角度说,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换言之,转错账的黄先生属于债权人,将其拉黑的微信网友属于债务人,黄先生要求对方退回转错账的资金是正当权益。

实际上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在手机支付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越来越重要的支付手段的当下,由于手滑等原因发生转错账的乌龙事件时有发生。如果要回自己钱财之路处处碰壁,司法救济处处碰壁,只能自认倒霉,最后不只是转错账的民众个人钱财受伤,也会伤害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损害司法公信力,让人不再信任法治。

不让转错账的人认栽,法治应当跟上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步伐,要从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有效破解微信转错账救济死结,畅通人们的维权通道,降低人们的维权成本。一方面,应当将明确的互联网账号定性为明确的被告,方便法院立案。另一方面,对于被告背后的真实身份信息,应由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互联网账号去调查,因为互联网平台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必须向司法机关提供被告的真实信息。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