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五环”就值50万?!歌曲改编需得到著作权人许可!!!

因“美团”的广告曲《新五环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广告曲的改编者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美团”运营商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余万元。

改编须先得到著作权人许可

著作权是如何取得的呢?

在我国,作者在创作完成作品后,自动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为《牡丹之歌》的著作权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作为著作权的一项内容,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对于歌曲而言,即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不得擅自改编歌词、歌曲以及编曲。如果改编他人的作品,应当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而不能未经许可随意改编,否则即属于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据有关媒体报道,在被起诉后,经纪人表示,此事与岳云鹏无关,之前在舞台上把《牡丹之歌》改编为《五环之歌》,曾经得到了原唱蒋大为的许可。但是,表演者并非著作权人,在一般情况下,表演者亦无著作权,因此表演者无权许可他人改编著作权人的作品。正如前文所述,改编他人作品应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取得表演者许可不能成为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免责事由。

《新五环之歌》由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成广告,“美团”运营商是广告主,而广告制作公司即为广告经营者。我国广告法中明确规定,在从事广告活动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均应当守法,一旦存在侵权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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