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受竞业限制条款约束,劳动者本人不能从事相关行业,但有些劳动者想出了一个办法,让自己的亲戚投资成立竞业公司。
竞业限制是指限制劳动者到与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选择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对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随之而来的是竞业限制类纠纷显著增多。
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显示,2015年1月至今年3月,该院共受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48件,审结47件,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
高新技术产业案件多发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光顿公司起诉其前员工张某,认为张某设立的公司生产、销售传感器,与光顿公司经营范围相同,违反了双方此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张某赔偿竞业限制违约金50万元等。一审判决未支持光顿公司诉请。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光顿公司在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不包含传感器,但其二审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实际经营范围包括传感器,张某在光顿公司从事的工作内容也与传感器相关。上海一中院认定双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范围包括传感器合法有效,张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改判张某支付光顿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30万元等。
“这起案件非常典型,能反映出现在竞业限制纠纷中存在的一些普遍现象。”一中院副院长刘力介绍道,目前,竞业限制纠纷多集中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在已审结的案件中,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案件19件,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5件,占到案件总数的一半。“此外,这类案件上诉率很高。”刘力透露,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劳动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达到30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均提起上诉8件,这个比例明显高于一般劳动争议案件。
竞业限制协议签订范围不可随意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接触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刘力说,但是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有些用人单位不区分员工具体从事何种岗位,是否接触商业秘密,一律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在一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员工离职时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诉讼中公司否认劳动者属于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公司认为,双方虽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该协议附有生效条件,即规制对象为管理、技术和销售人员,而劳动者工作期间并不接触公司销售的医疗产品,故该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并不生效。一审败诉后,该公司提起上诉,随后又撤诉。
白皮书披露,还有部分公司与个人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超过了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范围,如在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双方约定劳动者在职或离职后均不能涉足相关行业,但是该公司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未包含该行业,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从事该行业。
有人以亲戚名义成立公司逃避规则
受竞业限制条款约束,劳动者本人不能从事相关行业,但有些劳动者想出了一个办法,让自己的亲戚投资成立竞业公司。刘力坦言,类似的行为给法院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一中院曾审理过一起案件,劳动者在离职竞业限制期限内,连续在正常上下班时间出入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办公场所、使用该公司的指纹门禁系统和手机号码。“劳动者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接受派遣或外包,以此来逃避竞业限制,这种安排更隐蔽,原公司举证难度很大。”刘力说。
“违约金是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也是审理中的一大难点。”白皮书显示,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中,近八成涉及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者往往认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要求进行调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劳动者的工资、补偿金数额及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来判定违约金是否合理。但是,违约金多少才是合理范围,目前并无一个明确的标准。“有一起案件,公司主张劳动者应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应支付2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为50万元,差距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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