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假借离婚以逃避债务,在法律上是如何处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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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只由一方偿还债务,而主要财产却归另一方所有。
对此,司法实践中较多的处理是:宣告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的条款无效,理由是侵害了第三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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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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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借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法院也可无需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条款加以否定。
因为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不论离婚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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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如果这笔债务确属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只由一方偿还债务,而财产却归另一方所有。
这种情况下,就应审查双方离婚协议是否是以逃避债务为目的。
若是,则宣告相关财产条款无效。
否则,债权人的权利可能会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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