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对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

7月4日,我院对一起争夺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被执行人邵某进行了司法拘留。

案件的申请人程某与被执行人邵某原是男女朋友关系,分别居住在本县毗邻乡村,于2010年6月认识后相恋并共同生活,2013年5月14日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一直居住程某的父母家中,就近接受学前教育。后因各种原因双方产生矛盾,2017年3月分开各自生活。分开后,双方对于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及小孩归属问题一直达不成合意,2017年9月5日,程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期间,邵某从学校擅自将小孩接走,全然不顾孩子正在接受学前教育将孩子藏匿,导致矛盾升级,焦点问题更加突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发,以不改变原来生活学习环境为宜,判决由程某抚养,邵某每月支付生活费。

判决生效后,邵某并未将孩子交给程某抚养,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成为执行内容。

法院执行包括对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执行和行为请求权的执行等方面。本案就是要求将被执行人将抚养权送交申请人,即属于要求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行为的执行。对行为请求权的执行,只要当事人具备行为能力,就具备了履行能力,一般不存在无履行能力的问题,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要求消极对待的行为属于抗拒执法,严重的将构成犯罪。因人身权不是物品,不同于物权等其他权利,法院不能也不允许用强制手段将未成年人送还到有监护权的一方,只能让无抚养权的一方履行交付义务。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数日,执行法官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等方面对邵某进行苦心劝导,被执行人邵某均不予理睬,我院遂依法被执行人进行了司法拘留,促使其尽快将被抚养人送到程某手中,让判决落到实处,维护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和严肃性,让孩子有一个更加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

(胡东陆)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