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惩罚。但是小编通过相关案例整理以下不用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
1、超过时效免责。劳动者应当自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个月(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的一年时效期限之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如超过仲裁时效,其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会得到仲裁和法院的支持。
2、视为订立免责。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再申请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也不会得到仲裁和法院的支持。
3、法定延续免责。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处于职业病观察期、法定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或服务期未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后终止,此时单位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没有二倍工资。
4、必备条款免责。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签订的其他书面文件(入职审批表、合作协议)具备劳动合同的条款比如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报酬等必备要件的,该文件也可视为双方的劳动合同。
5、倒签合同免责。虽然劳动合同是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签订的,但是劳动合同期限签订日倒签在实际用工之日的,如公司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视为劳动者自愿放弃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二倍工资的权利。
6、合法代签免责。虽然劳动合同不是劳动者本人签订的,但是有证据证实劳动者授权他人代签,且劳动者知晓劳动合同内容并以实际行动履行代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无权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
7、合同无效免责。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比如约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劳动合同、招用童工或强迫劳动的劳动合同,或者是用人单位采取欺诈、胁迫方式订立的劳动合同,此时如被司法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也不能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
8、条款无效免责。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认为为无效的,法律规定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此时劳动者亦不能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
9、失职未签免责。公司的行政主管、人事经理、人力资源负责人及人事专员如其工作职责包括负责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其自身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个人工作失职,除非其能证明曾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拒绝订立,否则不应支持此类人员二倍工资的要求。
10、恶意拒签免责。大部分情况下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是应当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惩罚责任。仅在个别情况下,劳动者恶意拒签且多次存在利用其他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漏洞谋利时,“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其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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