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点了外卖,发了一条差评,没想到引来一堆麻烦事。商家不仅找上门理论,还把顾客直接告上了法院,要求顾客公开道歉,并索赔5000元。近日,徐州丰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求。法官表示,商家对消费者非恶意的评论有容忍义务。(7月5日扬子晚报)
这个败诉的商家是一家名叫顺顺的快餐店。看上去这个顺顺快餐店败诉了,但仔细想想,实际上法院也保护了这家快餐店的发展。因为任凭其骄横下去,顾客不敢上门,快餐店还怎样发展呢?
顺顺快餐店老板告诉的对象是经常点其外卖的顾客张强,2016年1月,张强通过某网络外卖平台,在顺顺点了一份外卖。食用后感觉不佳,便随手在该平台给予差评,并留言评论。此后,张强经常点该快餐店的外卖,先后点餐近20次都未予以差评。同年10月的一天,张强再次点购顺顺快餐店外卖,食用后给予了五星好评,不过在留言区,张强对其中一道菜提出改进意见。
张强的这个点餐过程可以说再正常不过,有啥说啥,好就是好,差就是差,商家若虚心接受意见,不断改进菜品质量,也有利于自身的发展,这也是互联网平台能及时反馈顾客意见的优势所在。然而,快餐店负责人却认为张强是“别有用心”,不但在网上和张强争执,还根据送餐地址,找上门去“理论”,随后又将张强告上法庭,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元经济损失。
对这样骄横的做法,法院当然不能支持。法院认为,买家有权基于自己的消费体验,在卖家的店铺评论栏中给予评价。只要这种评级和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的目的,卖家则不能苛求每一个买家必须给予好评。
应该说,法院的判决给了商家一个“点刹”,提醒商家消费者基于自己的消费体验,对商家提供的服务有权作出评论,只要没有主观恶意就行。
其实,对商家服务的网评,就像商家在店堂里挂个意见簿,顾客可以在上面写表扬的意见,也可以提出批评建议。如果看到批评意见就将顾客骂一顿甚至告上法庭,那谁还敢去贵店消费。没人或少人去消费,受损失的还不是商家。从这个意义上讲,顺顺虽然败诉,如果能吸取法院给予的教训,认真反思,改进自己的工作,提高服务质量,那对自己的做大做强必然大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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