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男子买房后忘记干这件事,结果与女友分手后房子也没了······

近年来,国家为了控制过快上涨的房价,运用政策、市场手段出台了一系列“限售”、“限购”、“限贷”措施,但在房价仍然处于上行通道的市场环境下,很多人为了购房或者降低购房成本想出一系列招数,以求规避相关规定,也带来一系列风险。前段时间,某地法院审结一个房产借名纠纷案件,一个小伙子因为借名“准岳父”购房,结果“妻”飞“房”没。

小编给大家带来一个真实案例!

小伙子姓李,是萧山新街人,其于2013年欲出资购买某小区的房子作为婚房使用,但当时他与女友名下各有一套房,再购买就属于二套,需要支付总房款的七成作为首付,而且房贷利率要上浮10%,契税也没有优惠。此时李某与女友感情十分好,就想到借用“准岳父”王某的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也不好意思跟未来岳父签订“借名协议”。世事总是难料,爱情的小船也是说翻就翻。

小李后来因为其他原因跟女友分手,欲拿回房子,此时已是小李前女友的父亲王某一口咬定房子是小李赠送给他的。双方协商不成,小李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

庭审中,王某虽然承认房子的首付款、按揭款、税费、物业费等都是李某支付,但坚持房产属于小李赠与。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登记簿对于不动产物权权属具有推定的证明效力,如否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明力,需要提供高证明力的证据。

因此,李某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推定效力,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陈田运律师提示:

借名购房存在巨大风险,即使要借名,也要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注意事项尽量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将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名的合意作为重要的判断标准,而书面协议往往具有非常高的证明效力。本案中,如果小李当时能够通过恰当的沟通方法与“准岳父”王某签订“借名购房协议”,那本案完全可能出现相反的结果。注意保留相应的付款凭证,本案中,小李虽然不能证明与王某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关系,但是通过出示相应的付款凭证,证明了自己是购房实际出资人,为自己通过债权方式索要房款提供了着力点。在现实借名购房情形中,借名人可以通过从自己账户向开发商或者原房东支付购房全款、首付款,以此佐证自身的实际出资。按揭贷款的还款账户一般只能是显名人自己的账号,但是借名人可以按照贷款期、贷款金额规律性地将款项打入显名人的账号,以此证明自身是实际还款人。此外,一般借名人也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在支付物业费,水电费等也尽量使用自己的名字,以此证明自身对房屋的实际使用。可以就房产设定抵押物权,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如果显名人处分其名义上持有的房产,而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该处分行为有效,此时借名人则无权向受让人主张返还房屋。为防止此类事情出现,借名人可以与显名人协商在该房产上设定抵押权,将房产抵押给借名人,以限制显名人擅自处分该房产。尽早办理过户手续,在显名人代持房产期间,借名人的风险不仅仅来自于显名人的道德风险,而且还有可能是因为显名人被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出名人发生遗产继承等事件导致。因此,为避免“夜长梦多”,尽快实现借名购房的真正目的,借名人应尽快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为宜。

快快提醒身边小伙伴,

千万要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

损失真的很大!

本文编辑:朱孙怡,陈田运

来源:智慧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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