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事前是“情侣”,出事后是“普通朋友”

青岛的陈先生和杨女士自驾游藏,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陈先生驾车不小心撞到了山体,导致杨女士多处软组织挫伤,多条肋骨骨折。就在杨女士住院治疗期间,陈先生却一直不见踪影,多次打电话也未接。好不容易联系上陈先生,对方竟以“工作忙”、“领导在催”等借口拒绝与杨女士沟通。因此杨女士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陈先生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给自己造成的全部损失。可陈先生说“自己与杨女士是普通朋友关系,两人结伴出游杨女士也并未给自己支付车费或油钱,自己只是免费搭载她。”但杨女士说“她与陈先生是刚刚才确定恋爱关系的情侣,两人是为了庆祝“在一起”,才决定自驾游藏。”

在法庭上,杨女士认为陈先生是主要驾驶员,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该对事故应负全责。但陈先生认为,二人在驾驶途中有轮流当司机的情况,而且事发时王女士坐在副驾驶位,并没有按照陈先生的提醒系安全带,杨女士也有过错。所以只愿支付王女士的医疗费,不同意再赔偿。

律师解析:

本案中,首先陈先生表明自己与杨女士是普通朋友关系,且自愿免费搭载杨女士。在这里我们要说明一下,自驾游付费搭车和免费搭车分两种情况:1、如果搭车人给了驾驶人一定的乘车费用,那么他们之间就构成一种合同关系,一旦发生事故,除因旅客自身原因外,无论车主有无过错,均应该承担责任。2、在免费搭乘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时,《民法通则》有专门规定:驾驶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当事人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驾驶人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他侵犯了搭车人的人身权利,但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事故除外。

其次,被告陈先生驾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杨女士受伤的直接原因,被告陈先生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因为属于无偿搭乘,原告杨女士亦有安全注意和风险预见的义务,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

律师提醒:

现在很多人喜欢自驾游,即便是车主(驾驶者)出于好心让人无偿搭乘,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车人伤亡和其它损害的,在公安局交警部门判定本车的责任范围内,驾驶者仍然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鉴于搭乘人大多为车主好友、亲戚、同事等,一般会适当减轻驾驶者的赔偿责任。不过还是要提醒车主,谨慎驾驶,不要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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