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网络电视台讯(全媒体记者 王丽娟)近日,西宁市城中公安分局南川东路派出所民警接到中国农业银行西宁城中支行工作人员报案称该行信用卡持卡人陈某,从2016年开始透支信用卡,本金17000余元,一直到2018年5月22日都未归还,期间产生的利息是7700余元,违约金是1100余元,逾期日期达到650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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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根据报案信息,对案件进行了受理,经查陈某因身患疾病在互助巷医院住院,民警找到陈某并询问后,对其进行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同时,陈某将所欠本金、违约金、利息全部还清。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小知识:
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以50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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