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社保补偿协议》,约定职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费,并将每月社保费折现支付给职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职工以未依法缴纳社保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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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张某系外地农民工,于2014年8月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后厨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4000元。同时,双方订立了一份《社保补偿协议》,其中约定,因本人原因,张某不要求餐饮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将每月社保费用折现为500元支付给张某,张某自行承当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法律后果等。工作至2016年7月,张某以餐饮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认为,张某本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却反过来要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还要经济补偿金,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发生争议,张某遂向某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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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认为
张某与餐饮公司所订立的《社保补偿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后经过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张某将每月所得500元社保补偿返还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依法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向张某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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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普法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得通过约定方式,逃避缴纳社会保险义务。上述案例中,餐饮公司与张某签订了《社保补偿协议》,通过协议约定,公司不给张某上社保,且每月给张某500元的社保折现费。
通过该协议,张某每月获得了更多的工资,餐饮公司也可以少承担一些社保费用,似乎两者都有利,但却存在张某在生病、生育、年老等情况下,无法获得相应社会保障的巨大风险,从而最终损害个人、用人单位乃至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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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中,看似张某违约,但该约定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张某不构成违约。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通过约定,逃避该项法定义务。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离职的,用人单位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餐饮公司未给张某缴纳社保的事实成立,故在张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餐饮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餐饮公司每月额外给张某支付的500元社保折现费应当如何处理呢?张某是否应当返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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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基于上述协议约定而获得的该款项,但该协议为无效协议。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协议无效则自始无效,即张某每月获得的500元社保折现费均无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无法定、约定的依据而获得的收益则构成不当得利,张某应当返还餐饮公司每月向其支付的500元社保折现费用。公司方需另案起诉,要求张某返还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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