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情形之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经济补偿金是应当依据劳动者税前工资计算还是税后工资计算呢?下面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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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是有偿劳动,用人单位需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资。
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如用人单位存在导致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的情形,则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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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决定。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半年以上不到一年的视为一年,半年以下的视为半年。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即经济补偿金受双重标准限制,其一为工资额度不得超过工作地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其二为年限限制,职高不得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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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的工资进行了解释性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如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低于工作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则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准。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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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注意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是“应得工资”。应得工资是指未扣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扣款的所有应发工资总和。而实发工资是指实际到手的工资,即已扣税、社保费、公积金等费用。
参考案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再109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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