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微信发圈需谨慎 一朝不慎惹官司

原标题:【释法】微信发圈需谨慎 一朝不慎惹官司

近日,鄂托克旗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家住棋盘井镇的原告冯某,经营着一家家政服务公司。一天,冯某路过被告杨某开的卫浴店,欲进店一看,因店门上锁,遂趴在玻璃门上向内看了看后离开。当日下午,被告杨某在一微信家政群和朋友圈内发布信息——“这个人是专门撬锁的,今天把我店里的锁撬了,大家注意!”的字样,并发出了冯某在其店门口的监控视频。原告冯某觉得杨某损害了自己的名誉,遂将杨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向冯某和杨某阐释了认定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最终,经过调解,杨某当场向冯某赔礼道歉,并在微信群及朋友圈公开发布经冯某同意的道歉内容,此案得以解决。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微信群及朋友圈因人际关系的交叉连接,也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力和传播效果,以侮辱性或诽谤性言辞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经口口相传,极易对他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影响,精神上受到伤害,构成侵权。因此,在发布朋友圈的过程中一定要谨言慎行,谨防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文字:李 静

(民事审判第二团队)

编辑:王淑敏

审核:李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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