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内,公司以我曾提出离职为由而辞退我
劳动纠纷案例分享:
孙某,某联合企业有限公司(中外合作企业)职工。2010年12月孙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6年6月,孙某因劳动强度过大递交了辞职申请,但公司未予批准,并极力挽留。为此,孙某又收回了辞职申请。2016年12月,又到了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但公司并未提出终止或续签合同的要求,孙某也未再过问。2017年3月,公司以孙某曾提出辞职为由终止了孙某的劳动合同。并从4月份起,公司停发了孙某的工资。孙某力争无果,遂寻求职场保服务,要求与该公司补签劳动合同,由公司补发其被停止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
【职场保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企业终止孙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可见,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应当由双方平等协商。本案中,公司在双方合同期满时并未与孙某办理终止劳动手续,而是在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存续一段时间后,才提出终止以前的劳动合同,这种作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也缺乏平等协商的程序。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职场保专业律师为孙某完成与公司的调解工作,快速完成纠纷处理,达成以下和解内容:
1、公司应自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孙某续订劳动合同。
2、公司补发孙某2017年4、5、6三个月基本工资,共计31380元整。
【拓展阅读】
劳动者在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以下七点:
1、劳动合同未明确劳动报酬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予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调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平均劳动报酬作为劳动报酬最低标准。
2、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在实际履行中发生变化而劳动合同未依法变更的,实际履行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如低于劳动合同约定,不得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最低标准。
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订的,应提前30日开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足30日的,可以支付职工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视为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4、员工若患有职业病或其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规定的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续订合同。
5、员工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其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不想续订合同,但未能与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双方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7、企业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无论期限多少,都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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