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生活中
不如意之事常有发生
那么
当您遇到奇葩领导
您将如何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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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小编收到一份仲裁裁决书,这份仲裁裁决书是一位当事人邮寄给我的,看到裁决书,让我想起了第一次接待这位当事人的情形,具体如下;
张女士2017年11月入职**科技公司,入职后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6000元。2018年1月张女士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一个多月,并及时告知了公司领导其怀孕的事实。**科技公司于试用期期满时,以张女士入职后未经公司允许而怀孕,不符合试用期转正标准为由,解除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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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后,非常生气。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我,因案值较小,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委托律师的必要性不大,遂指导张女士自行维权,依法向北京市海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赔偿金6000元。
仲裁裁决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处**科技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6000元。公司方不服,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一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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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方认为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不得怀孕,试用期内员工怀孕,视为试用期不合格。公司员工手册在员工入职时已交付给员工,并经员工签字接收,即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已经对员工 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合理,公司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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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有权基于企业管理经营需要,依法制定员工手册等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依法定要求向劳动者公示后,则对劳动者产生法律约束力。
但是,不合法的规章制度至始无效。依据我国《宪法》、《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剥夺公民的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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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科技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不得怀孕,试用期内员工怀孕,视为试用期不合格的规定,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规定自始无效。**科技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张女士在**科技公司工作不到半年,须依法向张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赔偿金6000元。遂判决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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