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发了关于辞职的干货后,许多人私信猫猫询问,《劳动法》明确规定员工辞职的话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若是未提前30天通知的话,可能要承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这其中的“损失”该如何定义呢?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利,无需理由,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只需提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无论是员工还是用人单位对此都存在着认知上的误区。
来看一则案例
陈某在一家公司担任工程师,劳动合同期限是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2018年3月,陈某因个人原因像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要求当天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收到陈某的离职申请后,对陈某要求当天离职表示不同意,要求其按规定在30天后离职,并完成其手头音响工程调节的工作。
陈某丝毫不理会公司的态度,隔日后再也没有来上班,也没有办理任何工作交接的手续。公司因此并没有支付陈某3月的工资。
2018年8月,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他3月份的工资。
而用人单位则是在庭审中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因为陈某未按照规定提前30天内通知公司就辞职,导致公司为顺利完成陈某负责的音响工程调节工作,只能高薪急聘专业人士应急,所以用人单位要求陈某赔偿其因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就是急聘专业人士的费用共计18000元。
陈某认为,公司应该为其支付相应工资,因为他付出了劳动,虽然法律规定应该提前30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并没有规定未提前通知的情形喜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不同意赔偿公司损失。
用人单位认为,陈某作为公司员工,应当承担着相应的工作责任,因为其突然的离职行为,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困难,为了如期完成任务,公司额外支出了聘请专业人士的临时费用,这些损失都是由于陈某没能履行提前30日通知义务而造成的,所以陈某应该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况且,陈某3月份的工资还不足以抵扣公司的损失。
仲裁审理后认为,陈某当天离职的行为虽说违反了法律规定,但用人单位扣发陈某3月份工资的行为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应该补发。
而用人单位主张陈某因赔偿其未提前通知的当即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提供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聘请专业人士的合同和向专业人士支付报酬的凭证等相应证据。
这些证据足以证明由于陈某的辞职行为,给公司带来了不必要的开销,承担了额外的费用,此费用的承担确实与陈某未依法提前通知的解除行为有关,所以对于用人单位要求陈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
也就是,最终结果是公司付了陈某拖欠的工资,而陈某要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结论是,得不偿失。如果劳动者提前辞职,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
一般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提前辞职,用人单位只能就一下情形要求赔偿
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违约金;
2、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3、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除此之外,你无需理会用人单位的无理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法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法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何判断劳动合同解除是否合法?
判断劳动合同解除是否合法应该从多个方面考量。
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行为,还是劳动者作出的解除行为;劳动合同解除行为是根据哪一项法律规定;法定的解除程序是否履行等等。
可以说,劳动者在非试用期内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一行为,就被包含在法定的解除程序中。关联话题:提出辞职很久,用人单位不开离职证明怎么办
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只要你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离开。
即使对方不同意,你也有权离开,不用担心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辞职是你的权利、你的自由。
若是用人单位不给你开离职证明,你可以像劳动监察大队反应,由其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给你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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