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小区物业群业主对骂闹上法庭 法院判在群内赔礼道歉

沈阳市民罗某、刘某某与孙某某、李某、孙某、昌某都是沈阳某小区的居民,且都加入该小区居民建立的名称为某和谐大家庭、某小区业委会筹备组群的微信群。

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孙某某、李某、昌某、孙某与罗某、刘某某之间因业主委员会选举、业主车被砸事件等在微信群里互相发声、评论,互相间言语冲突、情绪激烈,并不同程度的使用了讽刺、挖苦、谩骂等贬损他人人格的倾向性词语,对罗某、刘某某、昌某的名誉造成损害。

2017年,罗某、刘某某将孙某某、李某、孙某、昌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孙某某、李某、昌某、孙某恢复罗某、刘某某的名誉,公开在微信群里或市级以上报纸公开向罗某、刘某某赔礼道歉,并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要求孙某某、李某、昌某、孙某赔偿罗某、刘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昌某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判令刘某某恢复名誉、公开在微信群内向昌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对于罗某、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孙某某、李某、昌某、孙某辩称,不存在在微信群内侮辱、诽谤、披露其隐私权等行为,对罗某、刘某某进行人身攻击的事实。

孙某某、李某、昌某、孙某在群内与罗某、刘某某之间都是正常说话,没有故意毁损罗某、刘某某名誉。

罗某、刘某某提交证据时把自身辱骂、诽谤等损害孙某某、李某、昌某、孙某名誉权的对话内容剪接了。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孙某某、李某、昌某、孙某在所在小区范围内的微信群中发送带有侮辱罗某、刘某某人格内容的信息,信息表述使用了贬损他人人格的倾向性词语,应认定为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关于罗某、刘某某及昌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和1元的诉讼请求,孙某某、李某、昌某、孙某的侵权行为,可能给罗某、刘某某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但未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因此,该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孙某某、李某、孙某、昌某在名为某小区和谐大家庭,某小区业委会筹备组群的微信群内向罗某、刘某某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罗某、刘某某的名誉;刘某某在名为某小区和谐大家庭,某小区业委会筹备组群的微信群内向昌某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昌某的名誉。

2018年3月,孙某某、李某、孙某、昌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络配图,与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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