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的义务是什么?

马小蓉是工作一年后,诸多事物不顺心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在家休业玩了一个月经济告急,于是马小蓉把主意打到前公司头上,琢磨着怎么利用劳动合同法钻公司的漏洞,从而获得劳动补偿或者是失业补偿。

在了解马小蓉离职前后的来龙去脉后,小芒果的大鲲律所里善良的蒋律师劝打算讹诈公司的马小蓉回家,因为马小蓉不是被公司开除,而是她本人不想上班请求离职,且按照合同违约算的话,是马小蓉违约,其前公司并没有追究她的毁约行为,让其赔付违约金。

马小蓉在咨询我们的时候明显对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的义务有误解。

那么相关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盒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理工作结交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结束时一般有以下类型的义务:

(一)支付相关的经济补偿

1.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补偿金。

2.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赔偿金。

3. 伤残补助金。

4. 医疗补助费。

5. 竞业限制补偿费。

(二)其他义务

1. 向社会保险经办理机构缴纳有关费用。

2. 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3. 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 遣返劳动者寄存财产。

5.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在6个月内如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马小蓉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经济补偿义务,其他义务因也没有什么纠纷点,遂劝她回家重新找工作,好好上班合法赚钱,不要想者投机取巧反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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