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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符雄助通讯员 宋秋婷)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钱物,被人发现后想糊弄了事。殊不知,这是触犯刑法的行为,依然要判刑。惠州男子秦某就因在海口一公交车上扒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
2017年5月29日7时许,秦某(1965年生,广东惠州人)在行至海口市秀英区汽车西站路段的35路公交车上,借助一个黑色双肩背包遮挡,用手从李某前裤兜里扒窃现金时,被李某察觉。李某当即检查前后裤兜后,认为放置在后裤兜内的800元现金被盗,便当场抓住秦某。秦某挣脱未果,表示可以将自己的手机、手表或是从银行提取1000元交给李某,请求对方放开自己,遭到李某的拒绝。双方纠缠时,公安民警接到报警赴现场抓获秦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公然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秦某着手扒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秦某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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