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的加班费法院只支持1.5万?加班费到底怎么算?

现如今的职场,很多老板都抱怨员工的工作效率太低,有效的工作时间不多,因此,老板恨不得员工24小时上班,周末加班。但是,员工对加班不是不喜欢,很多员工不想加班是因为加班也没有加班费,这样一来,相信没有人愿意在经常加班但没有加班费的公司上班。那么,加班费的法律规定到底是怎样的呢?

案例分析:

最近一起讨要20万加班费,法院最后只支持了1.5万元的新闻在网上引起热议。案件中的张某在公司工作三十年,没有休息日,无论周六日还是国家法定节假日都要照常上班。等到退休的时候才发现,单位给的加班费比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低,因此,他请求单位补足这三十年的加班费,并出具了手写的十几张自制加班表,但是表上没有负责人的签字。案件在经过劳动仲裁和一审二审之后,法院只判处单位赔偿他1.5万元的加班费,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根据现如今的《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当然这是法律规定,但是劳动者要想证明自己加班,还得出具相关的证据,案例中的张某只出具了手写的加班表,而且上面并没有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单位盖章,所以证据的证明力不高,最终法院只支持了单位提供的近两年的加班表中的加班差额。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是要对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劳动者要主张加班费应该在工作期间收集相应的加班证据,否则主张加班费的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

实践中,很多员工虽然不想加班,但是公司的工作量可能超负荷,这时候员工不加班就不能完成工作,那么员工就不得不加班,这也就是常说的“自愿加班”。一般而言,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在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的话,就是单位安排的加班,就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员工的工作表现好坏不能用是否加班来进行衡量,有的员工工作效率高,有的效率低,长期加班会影响劳动者的工作状态,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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