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4企业申请一级资质弄虚作假被查,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近日,住建部办公厅通报了4家在一级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这些企业将面临1年内不受理申请,失信行为公布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处罚。

资质申报弄虚作假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

名称

法定

代表人

申请

事项

行为

1

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李荣清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企业申报业绩材料弄虚作假

2

浙江滕头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傅剑波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企业申报业绩材料弄虚作假

3

陕西秦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任宗周

4

永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章永忠

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上述企业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小包子

这些建筑企业为啥要冒险造假?

存在侥幸心理。资质申报涉及的企业人员、业绩信息造假,一直都是住建部严查的重点。

大包子

“四库一平台”上线后,住建部发文要求对工程业绩真实性进行核查:

1.建市资函[2016]116号:对2016年11月1日前,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开展业绩核查。

2.建市资函[2016]136号:重点核查申报项目是否真实,填报的开竣工时间,中标时间、中标价主要技术指标(包括建筑面积、层数、最大跨度等内容)。

3.建市招函[2018]10号:强化平台在建筑市场监管业务中的应用,数据要及时、准确;对已入库工程项目信息,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其真实性进行监管。

所以,弄虚作假想都别想。

建筑企业怎么做,才能顺利申请到资质?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依法依规,严格报送申请材料。要注意一些影响资质申请的事项,大概有5个方面。

大包子

影响建筑企业资质申报的事项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

不能认定为企业业绩的工程

1.单位工程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作为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业绩考核。

2.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配套工程是指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超过时限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例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4.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注: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5.项目负责人不规范执业。(注: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6.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7.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8.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9.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0.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不符合要求的设计、图纸

1.项目未提供图纸。

2.工程立面图纸不清晰,且未能反映项目为单体建筑。

3.项目图纸无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人员注册执业印章。

4.工程提供图纸未能反映考核指标。

5.图纸中设计单位出图章有效期、图纸设计人员注册执业印章有效期和图纸出图日期不符,非有效图纸。

6.图纸设计人员注册执业印章存疑。

7.设计部分不予认定。

不规范的合同、条款等

1.工程中标单位非申报单位。

2.工程中标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

3.合同协议书明确发包人建设内容与合同名称及竣工验收内容不符。

4.没有工程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直接发包情况报告书签发日期。

6.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无竣工验收日期,不予认定。

7.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印章不清晰,不予认定。

项目负责人资质不达标

1.项目负责人非建筑工程专业。

2.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时非一级注册建造师,属超范围执业。

3.项目负责人超二级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

4.项目负责人未注册在申报单位。

5.项目负责人在开工后变更注册至另一单位。

6.中标通知书中的项目负责人与合同中不一致。

7.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取得日期晚于项目中标日期。

8.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不达标。

人员、设备不达标

1.一级注册建造师重复注册。

2.机械设备不达标。

3.提供的设备购置发票不清晰,未能反映设备名称及技术指标,不予认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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