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按照劳动法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了正常、合法的劳动关系,单位和个人就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各自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但是仍有很多公司为了减少财务支出不愿意为员工缴纳社保。为此宁愿多支付员工一点薪资。
其实这种做法使非常危险的,一旦陷入劳动纠纷,对公司的资金和形象问题都是致命的打击。而且单位不给员工交社保,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相关补偿。
案例分析:
2016年李先生毕业后在北京市一传媒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先生在该公司工作近一年,该公司从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7 年 李先生向该公司该口头辞职申请,但遭到人事的拒绝并要求其近期上岗。随后李先生又书面向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进出口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第(3)项 的规定。该公司再次表示不同意任某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于是李先生向北京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进出口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 支付经济补偿等。
相关劳动法的解析: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对劳动者在患病、伤残、失业、工伤、年老及其他生活困难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就劳动者而言,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险实现。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拒不依法缴纳或延迟缴纳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因此可以看出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 保险费的义务。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侵害,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不为员工交社保应承担的经济补偿该怎么算?
《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 46 条规定,劳动者依据本法第 38 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 47 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 个月以上不满 1年的,按 1 年 计算,不满 6 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 50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 15 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因此在本案中,该公司未向法院提交已为李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据,应认定该公司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李先生可以据此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 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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