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公司应当如何合法制定绩效考核制度?

目前许多企业偏好运用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薪酬予以调整。为了更好地激励员工、降低人员流动性,一些企业规定当月只发放部分绩效奖金,如果年终达到指定的考核目标,再发放剩余的绩效奖金。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如何发放绩效奖金?又应当如何合法制定绩效考核制度?案情简介

金小姐2012年入职A公司,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财务副总,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构成。

2016年2月,A公司向金小姐发送了《人事调整通知书》,表示因在2015年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整体业绩不佳,因此将其调整至财务部任会计,工资有所降低,同时扣除了金小姐的绩效奖金。金小姐不同意上述调岗决定。两个月后,金小姐收到A公司发送的《辞退通知书》,称由于金小姐一直未能认同公司基于上述原因采取的岗位调整,故对金小姐予以辞退。

对此,金小姐向A公司寄送《违法解除本人劳动合同相关情况的告知函》,并将A公司告上法庭。

A公司坚称,对金小姐的考核与辞退都依据母公司制作的《X公司绩效考核及管理办法》规定,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故克扣绩效工资。而金小姐辩称,《X公司绩效考核及管理办法》并非针对A公司普通员工,且A公司克扣的绩效工资是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中扣除的,并不合法。法院裁决

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法院认定:由于《X公司绩效考核及管理办法》并未经过民主程序,也未按照法律规定告知劳动者,因此A公司据此对金小姐予以辞退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金小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同理,据此克扣绩效奖金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向金小姐足额支付绩效工资。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扬远律师提示:公司完全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自身的需求,自主调整公司薪酬制度,但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要保证规章制度合法有效,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合理

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其中有关劳动基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及员工的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另外,除了注意合法性,还需要注意规章制度内容的合理性,避免显失公平而被认定无效。

2、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经民主程序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可以保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大会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的证据,如会议记录、意见书、张贴公告的记录等,并要求参加的劳动者签字确认。

3、规章制度要向职工公示

常见的公示方式有很多,扬远律师根据办案经验,整理归纳以下几条以供参考:

(1)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的附件,让员工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并保留好书面资料。

(2)将规章制度以员工手册的形式进行发放,并让员工在签收单上签收。

(3)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学习规章制度的内容,保存好培训签到表,以及做好培训时间、地点、内容等方面的记录工作。

(4)将规章制度作为员工考核的内容,可采取考卷或闭卷的方法进行考核,保存好试卷及考核结果。

(5)将规章制度以纸质或电子信息的形式公示在企业公共区域或网站上,并必须要通过拍照、录像、计算机技术等其他有效方式把公示过程及员工浏览记录保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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