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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9 月的一个雨天,大连 62 岁杨老太乘坐 710 路公交车,行驶至大连市中山区希望广场路段时,在车后门处摔倒,当即被送至医院急诊救治,行剖腹探查,脾切除术,住院治疗 46 天。联营公司垫付了医疗费 7.2 万元和近 6000 元的护理费。2017 年 5 月 24 日,经司法鉴定,杨老太的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老人将联营公司诉至法院,并索赔 32 万余元。联营公司则认为,当天下雨,杨老太脚上套了塑料袋,是导致其在车厢内滑倒摔伤的主要原因,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刹车是老太受伤的主要原因,公交公司负主要责任,老太鞋上套着塑料袋,承担次要责任,酌定老太承担 30% 责任,公交公司承担 70%,公交公司赔偿老太 19 万余元。杨老太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大连中院认为,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项目和数额 28 万余元并无异议,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老太太与联营公司的责任比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承运人与乘客的旅客运合同中,承运人有义务保证旅客在运输期间的安全,除法定的两种免责情形即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所致外,承运人应当对旅客在运输期间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联营公司在运送乘客过程中,致使老人受伤,未将老人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此类案件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老人要求联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以事故发生当天为雨天,地面相对湿滑,老人套着塑料袋,会减小鞋底与地面之间的摩擦力,进而加大车辆制动时身体向前的惯性,使身体遭受损伤的可能性变大,并会加重身体遭受伤害的程度认定老人承担 30%事故责任不妥。老人雨天鞋上套着塑料袋乘车,并不构成自身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形,相反联营公司的工作人员雨天更应该谨慎驾驶车辆,避免事故的发生。
大连中院于 7 月 2 日作出判决:联营公司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公汽联营公司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格,系案涉车辆的实际使用及管理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依法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联营公司赔偿老我人各项损失合计 28 万余元。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岳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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