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王鹏和徐丽认识两月后即订婚,王鹏在订婚时给徐丽彩礼10万元。
订婚当天,徐丽又收到各类名目的欠款1.4万元(彩礼1万元,小相钱2千元,装烟钱2千元)。
双方认识后四个月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此前,徐丽又受到彩礼9万元。
王鹏、徐丽结婚前王鹏父亲购买豪爵银豹牌二轮摩托车一台(现在徐丽父母家保管,价值为2千元),其他家电、家俱等由王鹏父母购买(现在王鹏家保管)。
婚后刚开始,二人夫妻感情尚可,但慢慢,二人开始因为琐事争吵打架。
婚后,二人用徐丽收到的彩礼购买了五菱荣光牌微型面包车一台(现由王鹏保管)。
二年后,二人分居。
而王鹏为结婚向他人借的11万元,至今也未偿还。
二、法院认为
王鹏和徐丽经人介绍相处仅两个月有余便登记结婚。
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在日常生活中又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因琐事矛盾不断。
分居后经调解,亦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王鹏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
对订婚时徐丽索要彩礼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且造成了王鹏家庭生活困难。
因此对徐丽索要的彩礼款10万元应酌情予以返还。
但考虑到双方已用彩礼款购买了面包车,且车辆由王鹏使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可判决该车归王鹏所有。
对王鹏父亲在双方结婚前购买的摩托车,应认定为王鹏婚前财产,徐丽也应返还给王鹏。
最终法院判决:
准予王鹏和徐丽离婚;
王鹏和徐丽用彩礼款所购买的五菱荣光牌微型面包车一台归王鹏所有;
徐丽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给王鹏豪爵银豹牌二轮摩托车一台(现值2千元)。
三、法律启示
近年来,离婚时索要婚前给付彩礼的案件频见报端,甚至有索要不成而故意杀人的悲剧发生。
处理好此类案件,对于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
《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关注离婚法律宝后,如有问题或疑问可在文章下方留言,我们会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定期开展问答专题活动哦~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