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日,接连看到两则新闻都是关于父母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而影响子女入学的问题。
一是河北衡水桃城区法院向衡水市第一中学、衡水中学实验学校等辖区内所有相关学校发出司法建议,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私立学校进行限制。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在信中建议:
1.学校招生简章需载明:“报名学生家长必须没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记录;
2.对学校所招录学生父母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凡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者,一律不得录取;
3.对已招录学生,有上述情形者,一经发现,应责令退学或转校到公办学校。
另一则消息是浙江温州苍南饶先生的儿子高考成绩出来,考上了北京某知名大学。正当一家人沉浸在喜悦之中时,学校却来电说儿子可能无法被录取。原因是饶先生欠银行20万贷款不还已2年多。这下饶先生才意识到问题严重了,急忙还清贷款,这才让儿子被顺利录取。
对于这两则消息,迅速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争议。一部分人认为,“老赖”有钱不还,已经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了损失,扰乱了经济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应该予以严厉惩处。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父母失信,殃及子女”的做法有“连坐”之嫌,损害了子女受教育的权利,也损害了法制的权威。但即便是在作为走在法治基层的律师队伍,律师们对此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显然,我是第二种观点的支持者。
桃城区法院向衡水市第一中学、衡水中学实验学校等辖区内所有相关学校发出的司法建议具有法律依据,但实施过程中需要分情况对待,不能一刀切。
首先,桃城区人民法院向学校发出司法建议的法律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即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基于上述法律依据,很多人认为该司法建议并没有剥夺被执行人子女的受教育权,只是在限制“老赖”们的消费行为,包括为子女缴纳高昂的民办学校的学费。我们都知道,通常来说子女的学费等费用由父母支出。但我们还应该知道,子女是可以拥有自己财产的。
明确了这些问题之后,那我就需要问几个问题了。
第一,私立学校收费一定高吗?有没有认定高收费的具体标准?第二,如果夫妻双方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二人并没有为其子女支付就读私立学校的费用,而是由孩子的其他亲属支付,孩子也不能就读私立学校吗?第三,如果夫妻双方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二人并没有为其子女支付就读私立学校的费用,而是孩子自己用自己有合法来源的财产支付自己的学习费用,孩子也不能就读私立学校吗?第四,如果只有夫或妻一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孩子就读私立学校的费用是未“失信”的一方或其他亲属支付的,孩子也不能就读私立学校吗?第五,如果孩子很优秀,私立学校同意减免孩子就读的费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也应被禁止就读私立学校吗?
如果这些问题不能一一解决,那么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私立学校进行限制,那就存在“连坐”之嫌,损害了子女受教育的权利。所以,在落实该司法建议的过程中需要分情况对待,不能一刀切,不能使用“一律”进行限制。
浙江温州苍南饶先生“失信”,影响儿子被大学录取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饶先生无疑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平常所说的“老赖”。但其所遇情形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规定,且在没有其他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高校以其“失信”为由,可能不录取其子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另外,按照@行政法徐金桂老师的观点,高校作为行政法中的被授权组织,在新生录取工作中,没有立法依据而取消新生入学资格,此为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获得救济。对此我深表同意,法律是法律,生活是生活。
父母失信,子女就学受限,对于当今重视子女教育的中国社会来说或许有非常不错的执行效果。但是,这种父母失信“连坐”、“株连”子女的做法,在当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等依据,而桃城区人民法院向学校发出司法建议所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也仅仅是司法解释。显然,只有司法解释是远不能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的。
同时,学校也并不是能够采取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入学的合法主体。学校主动审查学生父母的征信情况并限制其子女就学,并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实,这一切的根源就是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导致的执行难的问题。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种种限制措施不是目的,只是让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手段,让失信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解决执行难才是目的。
从上面的案例不难看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采取限制措施能够取得不错的效果。但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呢?如果为了解决执行难而采取违法的方式去执行,显然是背离了法治的初衷。
那么,有没有更好的方式解决执行难呢?个人认为,一是要提升执行依据的法律位阶。当前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依据主要是司法解释、联合备忘录等,因此可以将执行依据提升至法律、法规等层面,增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范围、限制性、影响力。二是要严格执行当前对失信人的惩戒措施,做好失信被执行人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衔接,编织严密的惩戒网,切实督促失信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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