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再现
网民黄某,由于对社会不满,将互联网上下载的其他图片,说成是当地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的虚假消息,并蓄意编造相关文字,大肆在网络上传播。由于该内容有图片有文字,不少人信以为真,多人进行了转发,扩散面较广,在当地社会上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公安机关收到举报后,立即进行了调查,查出该虚假新闻是由黄某所发出,有关图片和文字信息,均为编造的虚假信息。鉴此,当地公安局认定黄某散布虚假信息,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如今网络信息铺天盖地,比起相信媒体的报道,网民更愿意通过自己的搜索来得到希望看到的信息,却缺乏去伪存真的能力。由于人们对信息的渴望心理,“转发”、“引用”后,信息被无限放大。网民自然不希望被谣言蒙蔽,因此,网民对待未经证实的网络言论需要更加理性和客观,提升对虚假信息的判断力和辨别力,让谣言止于智者。
信息网络既有媒体一样的 工具属性,还因其连接着广大网民,恍如是一个聚集了千万人的群众集会,故也具有公共属性,在互联网上行事,与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本质的区别,那么,原来针对现实生活当中所制订的法律法规,同样可以适用于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其他更严重的行为时,还可能会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例如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可追究“侮辱罪”或“诽谤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追究“寻衅滋事罪”(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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