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时间新闻 报道,6月20日下午,甘肃庆阳市一女孩李某奕从当地一高层跳楼自杀,不幸身亡。
报道称,李某奕曾手写一份控诉书,称2016年就读庆阳市第六中学高三时,班主任吴某厚以探病为名对她“动手动脚”,包括“吻嘴巴、咬耳朵、想撕掉衣服”,父亲带她去医院检查后确诊抑郁症。
对此,西峰区公安分局曾因猥亵将吴某厚行政拘留10天,而对其“涉嫌强制猥亵罪”,西峰区检察院经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做出不起诉决定。
从目前公布的信息看,检方之所以做出不起诉决定,是由于证实吴某厚的“强制猥亵”的证据不足。按照《刑法》规定,“强制猥亵”应是以暴力或者胁迫或其他手段实施。
而吴某厚虽然承认用嘴触碰李某弈的头部、嘴部等部位,但是辩称是量体温,这种说辞恐怕但凡有点基本常识的人都不会相信,警方和检方自然也不会买账,均认定了其存在猥亵行为。
然而由于吴某厚不承认咬耳朵、撕衣服、摸后背等行为,而李某弈的说法显然缺乏其他客观证据(如目击者、监控录像等)证实,实际上形成了双方证据表达的“各执一词”。
北京时间“锐评”认为,从情理上说,即便李某弈没有自杀,一般人也很难相信一个花季女生会故意夸大老师的猥亵行为,更何况如今李某弈自杀身亡,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会从情感上倾向于相信李某弈的说法。
但从法理上说,法律是调整社会行为的最后底线,刑法更是采用极端手段实施处罚的法律,因此必须遵循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原则。在没有证据推翻吴某厚供述的基础上,很难认定其采取了“暴力”或“胁迫”等行为,也就因此不能从只能根据规则上排除其无罪可能。
试想,如果检方强行起诉,那么进入审判阶段,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恐怕也难做出有罪判决。然而如今这个结果恐怕很多人都难以接受,一边是花季少女喋血殒命,一边是色狼教师治安拘留了事,如此结果公道何在?
对此事,北京时间“锐评”一方面期待司法机关进一步查清真相,寻找新的突破口和证据,以期是否可以重新厘定的此案的情节和性质;另一方面北京时间认为,目前对于教师等特殊职业群体的法律责任,有进一步加强的必要。
实际上,类似色狼教师侵犯未成年人的案件屡见不鲜。中小学教师由于职业原因,会暂时地获得一定范围内监护未成年人的权利,然而一旦有教师队伍中的败类色胆包天,把脏手伸向未成年人,却是按照一般的性侵案件处理。
从已经发生的案例看,这些教师败类相较于一般性侵案实施者有用更多的便利,甚至可以更方便地规避法律,显然在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乃至法定责任方面存在不对等性。
同时,从法理上看,教师败类实施性侵行为,不但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同时也违背了自己的职业道德,破坏了教育机构的基本行为规则,也违背了国家在赋予其部分监护权利时的初衷,其行为在社会危害性层面具有双重性。
因此,北京时间“锐评”认为,应当对此类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在主体为教师、保姆等特殊职业群里时设立更为严厉的处罚,而不应将其等同于一般的性侵案件。
类似情况其实在刑法中早有先例,最为典型的就是国际机关工作人员涉及的犯罪,比“玩忽职守罪”为例,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和行为危害的双重性,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不仅仅以赔偿为追责手段,同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那么比照此类罪名设置,对于获得未成年人短暂监护权利的特殊群体,也可以比照设置类似“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罪”或者在现有罪名中增加补充条款,将此类主体猥亵等达到一定恶劣程度的侵害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而无需顾及是否使用暴力或胁迫,以刑事手段进行处罚。那么类似李某奕遇到的这种情况,应当就可以少些争议,或许也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了。
文/北京时间评论员 佘友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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