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口子离婚,共同财产通常是各拿50%。对于现金财产倒是好办,但要是分起房子这种不动产来,可能会遇到一些令人困扰的问题。
本期案例
高某和罗某是多年夫妻,名下有一套共同所有的房屋,包含带阳台的主卧一间,次卧一间,以及厨、卫、客厅各一间。
在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后,两人感情渐渐淡薄,经常为琐事争吵。
2010年7月,高某从他们夫妻共同所有的住房中搬出,在外面租房子居住,两人从此分居。
高某提出离婚而罗某不愿意离,高某在2010年和2011年先后两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都被法院驳回。
2012年5月,双方关系仍然不见好转,法院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这婚是离定了。
接下来,在进行共同财产分割时,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双方都想要这唯一一套共同所有的房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那这套房子该如何处理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夫妻名下只有一套住房,离婚时,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拿到房子的这一方,按照房屋的价值支付50%的价款给另一方作为补偿。
那么通常会判给哪一方呢?这首先要看双方的意愿,如果能达成一致意见,那就按该意见来执行。
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那么通常会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把房屋判给女方居住,女方向男方支付补偿。但这只适用于一方有能力折价补偿的情形。
在前面的案例中,双方的经济条件都不是特别好,都没有能力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
因此,法院采取的做法是,判决房屋由双方按份共有,双方离婚后仍各自享有50%的房屋份额。
为了保障双方的基本居住权利,判令主卧由罗某居住使用,次卧由高某居住使用,厨房、客厅、卫生间由双方共同使用。
同时,为避免双方在共同居住使用房屋期间发生矛盾,法院敦促双方不妨碍对方居住使用相应的居室,并在合理限度内、以合理方式使用厨房、客厅及卫生间等共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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