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来谈个恋爱”,一男子被骗至传销,折磨不成样子后跳楼身亡

2016年9月28日,朱金艳为发展传销组织下线,以谈恋爱为名将被害人李刚诱骗至都江堰市。之后,朱金艳、黎露、易鹏通过带李刚游玩等方式对李刚进行感情拉拢,并于2016年9月30日晚,将李刚骗至传销人员租住的都江堰市青城路一处传销窝点。

2016年10月3日上午10时许,黎露正式向李刚介绍“天津天狮”组织经营模式。李刚发现该组织疑似传销组织后,收拾行李准备离开,但朱金艳、易鹏、黎露、丁晨晨以吵架、劝说、把守大门等方式,阻止李刚离开。

李刚提出不让自己离开就跳楼,但朱金艳、易鹏、黎露、丁晨晨却仍然通过劝说等方式试图阻止他离开。直至当日下午2时许,李刚坠楼身亡。

案发当日下午4时许,朱金艳、易鹏、黎露、丁晨晨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派出所投案。

与被害者家属达成和解。

2018年5月3日,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金艳、易鹏、黎露、丁晨晨犯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李刚的父母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四名被告人赔偿。后经法院组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朱金艳、丁晨晨的家属分别向被害人的父母支付赔偿款80000元,共计160000元。李刚的家属分别对被告人朱金艳、丁晨晨出具了谅解书,希望法院从轻处罚。达成和解后,李刚的父母撤回了对四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

据了解,在庭审中,朱金艳等四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表示认罪。

四被告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认为,朱金艳、易鹏、黎露、丁晨晨为了发展传销组织下线,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表现区别予以量刑。四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金艳、丁晨晨的家属对被害人的家属积极地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朱金艳、丁晨晨的谅解,法院对其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最终,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金艳、易鹏、黎露、丁晨晨有期徒刑4年6个月、6年6个月、6年6个月、4年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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