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壹点客户端7月19日消息,一女子在济南槐荫一家医院的办公室障碍大夫的基本办公,腊山派出所民警前往处警,结果这名女子居然咬伤民警的右大腿内侧,导致轻微伤。2018年7月6日,嫌犯王某花涉案妨害公务案在槐荫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开庭。凶手王某花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成为槐荫公安分局首例嫌犯被判刑的妨害公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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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7日11时许,王某花(女,44岁,泰安人)的哥哥王某宝在经十路山东手足外科医院入院治疗期间死亡,王某花与亲人到大夫办公室讨要说法,要求赔偿。期间医院工作人拨通“110”报案,腊山派出所民警田淼带领协警抵达出警现场后,王某花高声喧哗,不听民警劝说,抢占辅警手中的办案记录仪,田淼上前制止时被王某花咬伤右大腿内侧。
嫌犯王某花到案后辩称不知道民警的执法身份,丝毫意识不到自己的错误,不觉得是有意袭警。为切实保护法律尊严和民警权益,办案民警经过大量工作,从调取出警现场音视频开始,探访当事人,还原出警现场场景,证据表明民警一开始就表明警察身份,民警行为正规合法。嫌犯王某花在大量详实的证据面前无法狡辩,最终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认用暴力事件正在实行职位的警察。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田淼的伤感判定为轻微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则:“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同时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公然欺负正在实行职位的人民警察,以及干扰人民警察侦查取证等,都属于障碍办案民警依法履行职位的违规行为,应该予以秩序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嫌疑人王某花于2018年7月6日被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因此,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朋友,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在办案过程中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全力协助警察办案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以此案为戒,在遇到警察办案的情况时,一定要全力协助,不要做出违法行为,否则,任何违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照章实行职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有意干扰国家安全机关、公安部门照章实行国家安全工作,未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导致严重后果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事件正在照章实行职位的人民警察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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