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被要求交“公摊费”,合不合理?

听说过买房有公摊面积,租房有平摊水电费,可是你听说过员工要公摊公司所有开支吗?近日,从四川成都市一家公司离职的张小慧(化名)被告知需要缴纳2000元的房租、水电等公摊费用。该公司人事主管告诉记者,公摊费“应该是都收吧”。(7月19日《成都商报》)

离职公摊费?这种对待离职员工的姿势很难看

劳动者在离职时的境遇,也是他们是否拥有足够体面与尊严的一面镜子。通过劳动合同,员工与企业建构了契约关系;员工用自己的劳动为企业创造价值与财富,企业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与工作条件。“离职公摊费”背离了社会规范,只是企业的自弹自唱和孤芳自赏。

“离职公摊费”的初衷,既在于提升员工的离职成本,也对在职员工进行“杀鸡吓猴”的震慑。“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离职员工想潇洒地告别,没那么容易;企业想方设法也让你剥两层皮,让你狼狈、羞辱地离开。“离职公摊费”带给离职员工的不仅是物质上的损失,也有精神上的痛苦与伤害。

“不管你怎么样,反正我就这样”,一些企业的傲慢与偏见,根源于双方的权利失衡。既然是你自己要离职的,可别怪我不讲情面;员工要想顺利离职,不受点委屈、不“割肉放血”、不营造一种“离职很痛苦”的图景,一些企业是不会善罢甘休的。“只能我开你,哪能你跳槽?”对离职员工不满的企业,通过五花八门的渠道来表达和发泄自己的情绪。

忽略离职员工正当的利益诉求,漠视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离职公摊费”见证了这家企业的格调与品位。千姿百态的社会流动,本来就是劳动力市场的应有图景;一个害怕员工离职的企业,说到底就是畏惧市场竞争。给员工离职设置种种障碍与绊脚石,不仅会让离职员工寒心,也会影响在职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与认同感。企业只有摒弃“非友即敌”的片面思维,正视市场竞争,才可能善待离职员工。(杨朝清)

既不符合情理,也缺乏法律依据

离职要交“公摊费”,不知相关的依据是什么?员工在单位工作,除了工资总收入以外,没有任何收入,单位要员工交“公摊费”,只能从工资收入中扣除,这明显是克扣员工的工资。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可见,要离职员工交“公摊费”,涉嫌违法。毕竟,《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否则,不仅要退还给劳动者,还处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就得无偿为员工提供工作环境与条件,包括房屋、水电等。除了故意损坏以外,员工不存在为单位提供工作环境与条件承担责任的责任。而今,员工离职要交“公摊费”。既不符合情理,也缺乏法律法规支撑,更不符合基本的公序良俗的原则。还涉嫌违法。(玫昆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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