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重庆晚报》第6版广告中刊登的一则《行政文书送达公告》引发了读者热议:这份公告中的江北区“最小一家餐饮店”违法收入171万余元,结果被罚款3425万余元。这个一眼能望穿的小餐馆,为何会被处罚如此高的金额?为了回应舆论质疑,记者进行了打探。得知:这是国家进一步重视食品安全之后,相关部门对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者的从重处罚。(7月20日《重庆晚报》)
违法所得经过核实为171万元,处罚却是3425万元。这种处罚换来的结果是:“最小的餐饮店”关门转让了,不再经营了。见到这种场景,一些市民和餐饮从业者十分疑惑:执法可以严厉,但是不是“逼着商家关门”,不是让他们“从此不敢做生意”。如果执法是这个局面,今后谁还敢做生意?
不难看出,对于处罚“小餐馆”动用“大拳头”,很多人不理解。有人就质问了:你罚他3425万元有何意义?“小餐馆”是没有如此经济能力的,最终结局只能是执法尴尬,你的罚款金额只会是一个数字,根本就不能落实。
违法所得171万元,执法部门处罚3245万元。这样的处罚似乎存在问题。违法收入是171万元,处罚171万元,不就顶格处罚了吗?何必如此“毫不留情”?
如何看待“罚到倾家荡产”的执法?我们需要有一个正确态度。处罚3245万元,这个数字并非是“脑子一热”的结果。尽管说,会遭遇“空头支票”的尴尬,可是这不是“手下留情”的理由。“有没有支付能力”与“该不该处罚”是两码事。一如国外法律,一个罪犯可能会被判决入狱100年、200年,谁能活到100岁、200岁?这其实是法律的正义。
“最小的餐馆”做的是“不小的违法”。去年5月,“小餐馆”外卖引起6人金黄色葡萄球菌食物中毒事件。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证》信息是伪造的,现场员工《健康证》不齐。根据法规,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这只过是是顶格处理而已。
“小餐馆”被罚3245元并不是重了,而是符合法律标准。现实生活中,一些违法企业,在缴纳了罚款之后,并没有吸取教训,而是一次次违法一次次罚款,一次次罚款一次次违法,成了“违法的老油条”,归根结底就是因为处罚就像挠痒痒。维护舌尖安全,就需要执法部门有“罚到倾家荡产”的勇气和情怀。
即使3245万元罚款最终成为“空头支票”,那也具有警示意义。“罚到倾家荡产”也是一种执法的态度。因为执法的严厉,让违法商家看到的是“不值得”的违法成本,从而敬畏法律,敬畏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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