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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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8年8月1日起
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
均执行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
经调整后
月最低工资标准
由原1940元/月调整为2020元/月
增加 80元,增长6.88%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由原17元/小时调整为18.5元/小时
增加1.5元,增长8.82%
是不是有点小兴奋!小激动!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内涵
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必须是法定工作时间或
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从事劳动
必须提供了正常的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以下部分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请注意最低工资标准
不包含
个人按最低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但是包含了
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不过!不过!不过!
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停产歇业期间的生活费
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如果直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发放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
还有停产歇业期间的生活费的
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此外,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
劳动者与之相关的“五险一金”等
社会保障水平也会随之提升
苏州人的钱袋子
又要
鼓!鼓!鼓!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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