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上午,南沙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宗涉电子数据证据案件,新快报记者旁听了此案。
▲南沙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宗涉电子数据证据案件,原告正在利用微信聊天记录现场举证。 新快报记者 孙毅/摄
应聘入职公司以“已有人选”为由反悔
一家成立不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向社会招聘风控管理岗位人员。该公司在招聘网站找到李某的简历,双方经过直接面谈沟通,并通过公司的律师审核资料后,该公司确定李某担任被告公司风控总监一职,试用期工资2.5万元/月,转正工资以原告试用期表现,在2.8万-3万元/月之间确定,入职时间暂定今年6月20日。
随后,该公司人力资源工作人员邀请李某加入公司工作微信群,并向全体员工介绍新员工,表示对李某加入的欢迎。
李某按照要求办理完离职手续、无犯罪证明、个人征信查询、个人社保证明后,于5月21日通知公司6月11日可以入职。
可没想到的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在6月10日晚发微信告知李某,该职位已经有人选了,不需要来上班了,并将李某从员工微信群移除。
故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告工资损失、劳务费等42427元。但该公司认为,入职通知是员工个人发送,不能代表公司,除此之外,李某从未在公司入职过,即公司未与其建立劳动或者劳务关系,认为原告的主张损失无依据。
“在进工作群后,卢某还叫我改过一份合同。”在此案中,邮箱、微信记录成为关键证据。法庭举证环节,原告李某向法庭展示了QQ邮箱的入职通知书,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在刚进群人力资源介绍了她,在修改完卢某安排的修改合同工作后,卢某还特意发了红包。她认为公司在录用她后,在正式入职前才反悔,造成其经济损失,为此才起诉。
▲廖木兴/图
对微信证据应证明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7月18日,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互联网电子数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这意味着在民商事诉讼中,广东法院系统首次出台规程来对电子证据包括微信、QQ 聊天记录等作了详尽规定。
由于所有涉电子证据案件中微信相关电子证据案件数量占了绝大部分,《规程》对于涉及微信的举证要求作出详细列举。
对于微信中的聊天记录,《规程》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首先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其次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最后要求是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院在采信微信相关的证据时,由于微信并未强制进行实名认证,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对微信使用者的身份进行分析认定。
而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则可以通过双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比来分析是否存在删除篡改关键内容的情况,并据此作出事实认定。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通讯员 夏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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