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应当依约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及必要的劳动条件,依法及时为劳动者向法定机构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因此而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劳动者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因工受伤,则由用人单位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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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免除为劳动者 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根据国务院1999年出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2011年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依然没有明确规定社保费的统一征收机构,只笼统提出,“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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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各项社保费将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此举结束了五项社会保险在不同地区分别由社保经办部门和税务部门征收的局面,统一了征收体系,结束了“分征”的局面。据专家分析,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不给员工上社保或不全额上社保的情况将有望得到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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