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上午6点左右,顾高镇夏庄村75岁李老汉骑着电动自行车行至新229省道与老229省道姜堰顾高塘桥交叉路口时,与一名头戴兰色头盔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发生剐蹭后两人双双摔倒。扶起电动车后再次摔倒,紧随其后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上三名女子下车后,单单扶起头戴兰色头盔的男子,没有对伤较重李老汉实施救援,反而伺机逃走。
姜堰交警大队顾高中队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展开监控视频排查,循着肇事逃逸电动自行车的来车方向一路追踪,警方发现,肇事者应当时邱刘村人,于是办案民警拿着截取的嫌疑人的清晰图片走村串户进行调查,终天锁定了住在的10组的刘某,继而在家中发现了受伤的肇事者刘某和肇事电动车,刘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询问,刘某撞人后,由于看到老人伤势严重,害怕承担医药费,于是当场逃走。按照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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