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青作
□晏 扬
近日,最高法发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查、调解、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7月22日《新京报》)
结婚自主、离婚自由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但也应该看到,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关乎社会的稳定,离婚不只是家务私事,还是一个社会问题,离婚率过高会带来一系列负面连锁反应。且不论其他,单说对孩子成长造成的不利影响,就是社会难以承受之重——曾任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的杜万华之前提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百分之七八十都来自离异家庭。
既要坚守离婚自由的法律和权利底线,又要想方设法抑制离婚率快速增长,这是一种两难,设置“离婚冷静期”则不失为一种折中办法。尤其对于气头上一时冲动要求离婚的,一方坚决不同意“判离婚就自杀”的,对财产怎样分割、子女谁来抚养等问题没有协商好的那些夫妻而言。因此,即使是在追求个性自由的西方国家,对离婚也以不同形式设置了冷静期。在我国,近年来不少地方法院已在试点推行“离婚冷静期”。
需要强调的是,“离婚冷静期”本意上绝不是干涉离婚自由,在实际操作中,也要防止它对离婚自由构成事实上的干涉。从最高法的规定来看,一方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是设置冷静期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可以”设置冷静期不等于“必须”设置冷静期,法院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另外,“离婚冷静期”不能一冷了之。设置冷静期,既是给当事人思考、权衡的时间,同时也是给法院调查、调解的时间,法院应深入当事人的家庭、社区进行走访,做好调查、调解、疏导、评估工作。如此,“离婚冷静期”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达到积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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