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公司单方面调岗,公司便以旷工为由解雇她,是否合法?

王女士应聘了一家公司的采购岗位,她工作认真负责,入职一年之内便升职为采购部经理。

之后公司又与她续签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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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合同期限刚过一半,公司便单方面通知王某被调入营销部担任拓展代表。

王女士表示无法胜任新的工作岗位,并书面告知公司不同意调动,但公司仍强行要求王某务必在规定的日期到岗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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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服,又两次书面回复公司不同意岗位调动。

并在公司规定的到岗日期过去3日后,仍在原岗位继续上班。

公司遂以王某旷工3日为由,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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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愤然离开公司,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王某诉称:

公司有意单方面调动工作岗位,变相迫使自己接受不合理安排,借机将自己不到新岗位任职视作旷工,从而达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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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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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案中公司对劳动合同中工作岗位未与王某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所单方面完成的一系列行为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故对原告王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补发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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