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新入职一家公司一般都会有岗前培训,尤其是在一些技术岗位,那么,公司为劳动者提供的岗前培训到底算不算劳动者的正式入职呢?需不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呢?
小王大学毕业后入职了一家公司,公司安排小王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岗前培训,主要集中在熟悉生产流程、掌握岗位技能、提升跨部门沟通能力等软硬件实力的培养上,期间公司只提供了餐饮和住宿,没有工资。三个月的培训期一过,公司告诉小王,经过培训,公司发现小王不符合公司的业务要求,无法为他安排合适的岗位,公司深表抱歉并请他离开。小王一肚子委屈无处发泄,眼看着跟他一起毕业的同学都在各自的公司努力工作,而自己还要面对校招已经结束的局面再接着找工作,小王认为这一切不能只是自己的过错,公司也要为这三个月的时间负责。公司则认为小王参加的是培训,而不是真正的工作,并没有为公司带来价值,而且前期的培训成本也不低,小王也获得了很多知识,所以公司完全没有支付小王工资的义务。
听起来小王和公司说的都很有道理,那么究竟孰对孰错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之日该如何算呢?新发布的《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是这样规定的:"用工之日指劳动者开始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日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培训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公司应当在培训初就与小王建立了劳动关系,理应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而由于公司也没有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小王可以拿到未签订劳动合同两个月的二倍工资和一个月的正常工资,还有半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小王可以拿着这些钱重新开始找下一份工作了,那么对于企业来说,(1)建议用人单位自员工入职之日,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2)建议用人单位规范不符合录用条件及考核标准,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3)建议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前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及时作出解除决定。这样也能有效避免用工和工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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