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聊天记录成为有效证据,你要注意!

7月18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电子证据类型大幅增加,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类型逐步成为主要电子证据类型。

据统计,电子证据中最主要的证据形式是微信证据,其次是电子邮件和短信。

在司法实践中,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早已屡见不鲜。在我们团队常做的房产纠纷案件中,几乎有一半的案件可能会用上微信记录作为证据,尤其是二手房买卖案件。

但是,并不是有所有的聊天记录都能被法院采纳,甚至有不少可能会起反作用。

那么,什么样的聊天记录才能成为有效证据呢?才能更好地为己所用呢?

主体要明确

大部分人的微信名并不是自己的本名,平时养成一个良好的加微信习惯。加微信的时候,先发一条信息,确认下对方的身份,比如“您好,请问您是孙悟空吗?”

如果已经添加了某人的微信,需要再次印证,可以找一些借口进行确认,比如“您好,我刚换手机,以前的记录都看不到了,请您是某某某吗?”文字和语音相结合

做聊天记录取证时以文字沟通为主,但是同时要参杂小部分的语音。每个人的声音是具有独特性的,是可以轻易辨认的。而且现在微信有翻译文字的功能,将来在做截图时,可以先转化为文字,再做截图。有来有往

如果不是对方主动说的事实,咱们需要对方进行确认,在沟通时,要采用一些询问、反问的方式,让对方进行反馈,以达到确认的目的。不能只自说自话,只有经过对方确认的才能被法院采信。截图要完整

如果是微信,在举证时,不仅仅要做沟通记录的截图,还要把对方微信的个人信息也做个截图,最好备注名上写上对方的真实名字。老手机不要丢

邮件不用担心更换设备看不到的问题。但是对于短信和微信就面临着这个问题,短信还好一些,有一些软件可以实现短信的迁移。微信是只要更换了,就无法迁移到新的手机上,所以老手机务必保存好,平时不要轻易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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