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将乘客从大连送到北京 5000 元费用收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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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从甘井子乘网约车去北京,到达目的地后,男子未随车返回,也没有付车费,司机独自返回大连。由于没收到费用,司机将乘客起诉到法院。法院判乘客支付往返北京车费、高速费合计 5000 余元。

男子乘网约车去北京未付钱

陈师傅是一名网约车司机,2017 年 2 月 18 日 9 点 36 分,他接到马先生的订单,出发地为甘井子区一家口腔诊所,目的地为北京。陈师傅称,马先生乘车前表示到北京后很快返回,来回高速费由马先生支付,他这才接单," 不然会赔钱。"

陈师傅说,两人上路后,当途径第一个收费口时,马先生表示没有现金,让陈师傅先后垫付,之后一并结算,马先生还让陈师傅保存好收据以便核对。

当晚 7 点左右,陈师傅将马先生送到目的地。马先生表示有事当天无法返回,因对方突然违约,征得对方同意后,陈师傅独自返回,第二天凌晨 5 时左右,陈师傅回到大连。陈师傅称,事后马先生失联,微信拉黑,电话不接。网约车平台介入沟通,马先生第一次承认往返事实,后逐渐推翻,拒付任何费用。

法院判乘客支付车费高速费合计 5000 余元

陈师傅将马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相关费用。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查明,此次大连到北京的往返行程产生车费 4,326.8 元(里程 2,966.5 元、时长费 395.9 元、夜间费 249.3 元、远途费 715.1 元)及高速费 730 元。

法院一审判决,马先生给付陈师傅车费及高速费合计 5,056.8 元。一审判决后,马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马先生与陈师傅已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均确认,案涉行程为从大连到北京再回大连的往返路程,虽马先生未随车返回大连,但其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 4326.8 元车费及 730 元高速费。

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 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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