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规定职工干满10年才允许转档案,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调动职工属于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包括;工作地点、职务、工资、福利、劳动定额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网友咨询:

我下岗后被安排在一家煤矿工作已有5年。现矿山亏损,常常开不出工资,我准备辞职,另寻职业。矿里规定干满10年才允许转档案,像我这样在矿山工作不满10年的,不给转档案,这样我若辞职的话,矿山不给转档案,我前20年的工龄就将化为无有,养老金成为泡影。请问该怎么办?

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宋东峰律师解答: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等规定,劳动者有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拒绝办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矿山以你工作不满10年为借口,拒绝给你转档案,你可去劳动部门举报请求处理。

宋东峰律师普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15条和31规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职工户口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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