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家暴?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这是我国首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综合性法案,该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除了身体上的侵害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精神性 侵害,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也规定为家庭暴力。
▲媒体对“哪些行为属于家暴”的调查
以下这些行为都属于家暴:
1、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等方式实施殴打家庭成员的行为、比如家长打孩子、儿子打老爸/老妈、老婆打老公、男友打女友(同居关系)、前夫打前妻(两者离婚不分家)。
2、捆绑家庭成员致使其不能自由行动。
3、用开水烫、火烧、刀割、冻饿、侵犯等手段残害家庭成员。
4、罚跪、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医治。
7、限制人身自由:控制、跟踪、禁止出门、禁止与异性 交往。
8、经常性谩骂:“你连XX都不如”“你咋不去死”等。
9、恐吓:“你信不信我杀了你”“我拿刀砍死你全家”等。
新《婚姻法》中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专门出台反家庭暴力法,一方面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也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适用反家暴法;另一方面,反家暴法对法律责任的界定也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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