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下列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向社会予以公布,责令其主动到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并履行义务,否则将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金融机构、公安、工商、房地产管理、城市建设管理等执行联动单位通报,对有履行能力而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在信贷、车辆登记审验、出入境、工商登记、房地产登记、建设资质审验等方面予以严格限制。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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