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去世,房子的产权单位有权要求子女将房子还给单位吗?

单位的房子,属于公房,房产证应该是单位的名字。如果房产证是A的名字,那说明房子是A的。子女放弃继承权也无法将房子过户到单位,除非所有继承人同意将房子过户给单位。或者单位出具证据证明房子是单位的,因其他原因落了a的名字。

网友咨询:

对于单位分给职工的使用权房子,职工已经去世,其职工的子女只有使用权,如果该子女还有其他房产,房子的产权单位有权要求子女将房子还给单位吗?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方雄文律师解答:

当年单位分配的使用权房屋是职工享有的福利,虽然不是所有权,但是有其财产价值在。单位职工去世后,其子女无论有无其他房产,房子的产权单位都无权将房屋无条件地收回单位所有。

方雄文律师普法:

所谓福利房,亦称优惠房或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

我国现行政策鼓励职工购买住宅,承认福利房归购买者个人所有。1994年7月《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第21条规定,“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1999年2月10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明确:“对已按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鼓励购房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产权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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