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日 14 时 46 分,珲乌高速长春东站口,民警在检查吉 A6A0** 小型普通客车时,发现驾驶员崔某出示的驾驶证存在伪造嫌疑,后经详细核实,确认系伪造、变造的驾驶证,按照交通安全大整治期间的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修正案(九)》之规定,对驾驶员崔某处以罚款 7000 元,并进行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察蜀黍提醒您:《刑法修正案(九)》第 280 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张俊博
值班主任: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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