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奔西走,比来比去,
买了房,就是希望住得舒服,钱花得值。
但是,房屋买卖中,
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该怎么办呢?
2016年,市民王先生和妻子在环翠区羊亭镇名流家园小区买了一套房子,王先生说,虽然当时买的是现房,但小区还没通过综合验收,只签了一份预售合同。
业主 王先生:预售合同上写的是82.9几(平方) 现在办上房产证以后 写的是80.24(平方)多退少补 有个差价里头
2017年7月初,王先生办理了房产证,上面明确注明建筑面积是80.24平方米,少了大概两个平方,根据预售合同中约定,应当多退少补。王先生和邻居们找到了开发商:威海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退还差价。
业主 王先生:就石沉大海了一样 跟他们说了以后就没有信了
业主 程先生:买楼的时候 俺把钱一把给你了 并且还是多给了 到这个时候俺寻思把多的要回来 现在就这么不痛快了
通过114查号台,记者联系上了威海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门,工作人员答应让客户过去按照合同退钱,只是资金暂时有些紧张,有个时间差。
海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多退少补这是正常合同进行当中的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实际交付房屋的建筑面积通常会与设计建筑面积存在一定差异。这时候,我们该怎么办呢?
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晓丽:因为开发商计算面积是依据图纸计算的,因此实践当中预售合同的面积与房产证面积有少许差距也是比较正常的,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建议首先要看合同如何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结合本案,因为双方都认可多退少补,建议王先生可以与房地产公司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表示,出现面积差,如果合同未约定,那么依据2003年6月1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那么对于二手房的面积纠纷案件,法院怎么判决?小编找到了一些案例,供读者参考。
一般来说,在此类案件中,法院认为房屋面积并非卖方虚构,因此卖方不构成欺诈,买卖合同有效;因此,对于面积误差引起的房价也不做调整。
在个案中,面积误差较大,加之其他因素,也有法院在审理中对房屋买卖的结算价格根据房屋实际面积进行调整。
从诉讼思路上说,尽管不存在欺诈,但房屋面积如果误差较大,也可以主张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合同或变更合同价款。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房屋现状成交,以一套房屋整体作价成交并不考虑面积单价,则面积误差问题不构成欺诈或重大误解。
几则案例:
案例一: 重庆市第三中院民事判决
2015民终字第00118号
原告购买某机关出售的房屋,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标称面积(也是经过房屋相关部门测量)存在误差,房屋使用多年后,在办理房产证前原告同意不再就面积误差提出异议,接受按照合同约定价款履行合同。法院判决认为,原告没有在法定期间主张撤销;原告也书面确认不再就面积误差提出主张,其后再提起诉讼的,不予支持。
案例二:海南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016琼02民终1232号
出卖人通过法院执行程序获得房屋所有权,后将房屋出卖给买方。买方发现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要求按实际面积结算房款。合同约定面积来自法院处置房产时的裁定,数字并不精确。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卖方行为不构成欺诈,但买卖双方按照实际面积结算房款。
案例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014)吉中民三终字第34号
诉争房屋的产权证系经舒兰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核后颁发,房屋面积也系经测绘后由产权部门填写,非出卖方自行篡改而成,买方称房屋实际面积比房证上填写的面积少6平方米,对其主张该二人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以此更无法证明出卖方在签订合同时有故意的欺诈行为,就此主张合同无效,不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2016)黑民申1053号
(出卖方与买方约定了房屋总价,对房屋面积约定了概数,以房屋总价结算,未按房屋每平米单价结算。)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买方支付涉案房屋总价与原约定的价款并未发生变化,涉案房屋产权登记簿记载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误差系房产部门测绘错误所致,出卖方在买卖房屋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因此,判决驳回买方诉讼请求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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