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南通如东的男子王某,在一家公司做保洁,工作时间从早上6点开始,但他每天5点就来上班了。近期,王某出门上班时遭遇车祸,交警部门认定他在这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伤愈后,王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在调查取证后,向王某所在公司下发了《工伤认定决定书》,但后者却认为王某违反公司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该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8月1日《现代快报》)
“提前上班不算工伤”,如此逻辑招致了网友们的一片吐槽,引起了网友们对职场的人情冷暖、职工人身安全等话题的热议。“为了逃避这一个人的责任,让公司所有人都寒心。”“这是为了按时上班才提前出门的呀,公司太黑心。”“这么敬业的员工就不能别这么计较了吗”“迟到了拿出制度,出事儿了撇清制度。”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应当结合合理路线、合理时间作理解。”依照此司法解释,即便顺路去学校接孩子和买菜等途中,遭遇意外伤害,也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即,不是因本人主观因素所造成的伤害事故,都可以被认定工伤。然而,从本案可以看出,并非是有了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就会依法执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惜对相关规定进行打折,甚至进行曲解。
本案中,王某每天提前上班早已成了惯例,也是出于公司利益考虑,为了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如此对工作负责、爱岗敬业的好员工,在遭遇车祸时,竟然被公司以“违反公司制度”为由推脱,不禁问一句,为啥之前不说人家提前上班错了呢?非等到出了交通事故后才发声,这样的功利做派,实在令人寒心。
好在王某的遭遇,在当地县人社局的介入后有了圆满的结局:当地人社局出面,及时给涉事企业负责人普法宣教。该公司负责人也认识到错误,给王某办理了工伤认定手续。
在现实中,类似事件绝非独此一例。个别公司企业只顾眼前利益,遇事总想着如何推诿、逃避,面对有利于保护员工的政策,选择性地睁只眼闭只眼、装聋作哑,让职工社会福利难以落地。长此以往,员工心灰意冷,公司没有了凝聚力,搬起石头砸自已的脚,更别谈未来的长远发展。员工的成长依托于企业环境,同时员工利益也和整个企业的效益息息相关,正所谓“水以载舟,亦能覆舟。”
作为企业员工,我们也绝不能听用人单位自说自话,被动维权,而是要积极寻求法律援助。人社局、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也要加强法律监督。只有依靠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才能给予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以保护,为他们撑起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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