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想缴纳社保,我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可以吗?

“我不想缴纳社保了,单位也同意和我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书》,将个人缴纳部分作为工资支付给我本人,这样可不可以?”

针对这个问题,近日,从地区社保局得到明确答复: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所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无法规避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书》对用人单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且会使用人单位面临法律风险。同时,协议书违反《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是无效的。

地区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失业保险由职工与单位共同缴纳保费,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保费,个人社保缴纳部分仅占日常工资的10.5%。“一旦不缴纳社保,看似工资会比之前多一些,可是别忘了,社保不交,代表着你在养老、医疗、失业等情况下的保障没了,一旦生病、失业、退休等情况发生时,一切负面后果便会迎面而来,使你的工作、生活陷入尴尬境地,大病没钱治、老了生活无经济来源等风险都要自己承担。”该负责人说。

对企业来说,不为员工及时缴纳社保,看似节约了用工成本,但实际上隐藏着诸多用工风险。因社会保障的缺失用人单位随时面临经济损失和人才流失,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发生工伤,工伤费用将由企业全部支付,而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有可能导致企业濒临破产倒闭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缴纳社保,一经查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此,地区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建立劳动关系,就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按规定缴纳社保,一旦自己的权益受损,要善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然亏的一定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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